(2007)阿民督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7-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甘肃省电信公司阿克塞县分公司与齐山电话费及违约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省电信公司阿克塞县分公司,齐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督字第10号申请人甘肃省电信公司阿克塞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经理。被申请人齐山,男。本院受理申请人甘肃省电信公司阿克塞县分公司要求被申请人齐山支付101元电话费及违约金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阿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在本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于2007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二、申请费50元,退还申请人甘肃省电信公司阿克塞县分公司。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哈再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