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7-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振志与李阿茹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姜振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阿茹暂时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平昌执行员 陈正宜执行员 杨宝健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