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7-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振志与李阿茹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39号申请人姜振志申请执行李阿茹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肠)长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56.96元。本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入李阿茹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执字第539号案(未执行标的656.96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平昌执行员 陈正宜执行员 杨宝健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