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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7-10-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徐坑坑与汪凤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坑坑,汪凤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徐坑坑(又名徐坑龙),农民。委托代理人章宏文。被告汪凤龙,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万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坑坑诉被告汪凤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坑坑撤回对被告汪凤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坑坑负担审判长  姜德英陪审员  郑留华陪审员  余绵恒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