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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行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07-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规划局与许永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规划局,许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龙行执字第507号申请人:温州市规划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剑雄,局长。被申请人:许永兴。申请人温州市规划局与被申请人许永兴规划处罚行政执行一案,申请人温州市规划局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2007)温规罚字第2-0071号城市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许永兴擅自扩建的1间4层建筑物,建筑面积为356平方米,其中已审批的为126.72平方米,超建229.28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混合存在,申请人的申请执行部分不明确。且申请人在被执行人违法建设时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强制措施未能穷尽。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物会对合法建筑物造成损失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现裁定如下:驳回温州市规划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文忠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            恒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7)龙行执字第507号申请人:温州市规划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中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肖剑雄,局长。被申请人:许永兴,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坦头村。申请人温州市规划局与被申请人许永兴规划处罚行政执行一案,申请人温州市规划局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2007)温规罚字第2-0071号城市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许永兴擅自扩建的1间4层建筑物,建筑面积为356平方米,其中已审批的为126.72平方米,超建229.28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混合存在,申请人的申请执行部分不明确。且申请人在被执行人违法建设时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强制措施未能穷尽。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物会对合法建筑物造成损失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现裁定如下:驳回温州市规划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文忠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祁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