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07-10-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刘贵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钱利明。上诉人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胡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