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雁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07-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久荣与雁塔区北山门口村三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久荣,雁塔区北山门口村三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杨久荣,女,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苗正吉,男,193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被告雁塔区北山门口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孙全喜,该组组长。本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受理的原告杨久荣诉被告雁塔区北山门口村三组分配款纠纷一案,2007年10月26日原告杨久荣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久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田鹏刚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