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07-10-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4241号原告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07年10月2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