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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07-10-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严木根与浙江三门高达聚氨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木根,浙江三门高达聚氨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4203号原告严木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景和平。被告浙江三门高达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法洪。原告严木根诉被告浙江三门高达聚氨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指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