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07-10-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与义乌亿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义乌亿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766号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传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礼。被告义乌亿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祖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亿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0元,合计6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关雄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