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武区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07-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秋华与刘爱国、高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华,刘爱国,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武区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周秋华。被执行人刘爱国,××。被执行人高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武区杨民初字第0、1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爱国、高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爱国、高洁向申请执行人周秋华偿还借款24.7万元,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周秋华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215元、保全费1755元。但被执行人刘爱国、高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爱国、高洁银行存款2549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驰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