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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霍民一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07-10-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霍民一初字第1365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朱荣,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述  东代理审判员 施  文  中人民陪审员 苏    浩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栾俊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