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霍民一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07-10-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霍民一初字第1365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朱荣,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述 东代理审判员 施 文 中人民陪审员 苏 浩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栾俊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