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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姚保华与殷保燕、殷灿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保燕。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灿根。两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胜良。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保华。上诉人姚保华、殷保燕、殷灿根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姚保华、殷保燕、殷灿根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保华、殷保燕、殷灿根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保华、殷保燕、殷灿根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姚保华负担50元;由上诉人殷保燕、殷灿根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