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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扬立民二终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扬州宝威商业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静,扬州宝威商业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扬立民二终字第0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宝威商业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陆静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7)扬广民二初字第3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纠纷,不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由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江都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发生的纠纷,属于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扬州市毓贤街18号文昌百汇中心,属于扬州市广陵区行政区划范围,故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祥审 判 员  陈 玲代理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