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新法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帆与刘振林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帆,刘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新法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张帆,男。被执行人刘振林,男。张帆与刘振林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的(2000)新太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帆于200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帆与刘振林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和解,本案应退出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新法执字第12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双方未能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童 鹏执行员 郑银生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进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