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淮南与金鹏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淮南,金鹏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61号原告周淮南,经商,稠城街道梅园7幢2单元104室。被告金鹏驰,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起鸣村山脚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淮南诉被告金鹏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旭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