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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宁宁与李建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马宁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建设暂时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平昌执行员  陈正宜执行员  杨宝健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