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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法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广东省安特电器有限公司与陕西海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安特电器有限公司,陕西海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安特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海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安特电器有限公司与陕西海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2日作出的(1999)中经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海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01年11月28日给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复函建议其中止执行,但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至今未复函我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海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13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童 鹏执行员 郑银生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进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