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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裕勤与郑求富、陆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裕勤,郑求富,陆世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439号原告汪裕勤。委托代理人张建明。被告郑求富。被告陆世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裕勤诉被告郑求富、陆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裕勤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裕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裕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汪裕勤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