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裕勤与郑求富、陆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裕勤,郑求富,陆世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439号原告汪裕勤。委托代理人张建明。被告郑求富。被告陆世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裕勤诉被告郑求富、陆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裕勤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裕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裕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汪裕勤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