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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二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千岛湖建材有限公司与许建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千岛湖建材有限公司,许建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867号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4号。法定代表人余仁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建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建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债务已清结为由,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淳安县千岛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