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曲继成与褚小秋、张亚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继成,褚小秋,张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曲继成,男,汉族,1959年11岳10日出生,无业,住本市。被告褚小秋,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该村。被告张亚娟,女,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继成诉被告褚小秋、张亚娟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继成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告曲继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王立省人民审判员 朱丽宇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