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雁民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杨伟、杨西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杨伟;杨西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852号原告周建华,男,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被告杨伟,男,20岁左右,住本市雁塔区,农民。被告杨西良,男,40岁左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华诉被告杨伟、杨西良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华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