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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北京东易日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易日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李兴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上行初字第60号原告北京东易日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王滨。委托代理人贾佑才。被告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陈康达、傅世男。第三人李兴运。委托代理人褚金来。原告北京东易日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通知李兴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07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易日盛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魏 航人民陪审员  蔡伟利人民陪审员  余飞占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寿翔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