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绍民二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07-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长江润发(张家港)棉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长江润发(张家港)棉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二初字第2209号原告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杏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水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一春。被告长江润发(张家港)棉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振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方华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润发(张家港)棉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海东审 判 员  张关雄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