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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7-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刘磊、薛省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华与刘磊、薛省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我院作出的(2005)长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磊的交通事故车辆已被我院扣押,正在评估、拍卖进行中,被执行人薛省柱另案正在我院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