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湖民一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7-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陈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陈利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湖民一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蒙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一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锦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金龙。上诉人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简称为光大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德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光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陈利芬在光大公司任兼职导游期间,于2004年11月22日、2004年11月25日分三次由王亚晶向光大公司代为借款14000元,用于GM041123WX旅游团队的费用。团队结束后,陈利芬按规定到公司报销团费12164元,但陈利芬实际未取得该笔报销款。2006年1月17日,光大公司向陈利芬催讨借款,陈利芬以借款非其本人签名拒绝还款,致纠纷成讼。原审法院认为:陈利芬在光大公司任兼职导游期间由他人向光大公司代借14000元事实清楚,因光大公司无证据证明陈利芬已领取报销团费12164元,故两者相抵,陈利芬应归还借款18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陈利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光大公司1836元。二、驳回光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70元,由光大公司负担495元,陈利芬负担75元。鉴定费2000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对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向其借款14000元无异议。但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未取得团费报销款12164元错误。被上诉人如未取得报销款,应当取回借款凭证或者收到上诉人出具给其的归还借款收据;而且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催讨该借款时,被上诉人却以借款非本人直接所借为由拒绝归还;上诉人提供的报销单、现金日记帐、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已取得上述12164元。所以被上诉人应归还上诉人借款14000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借款14000元。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愿按一审判决履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陈利芬以前向光大公司借款借据两份及收据二份,以证明以前陈利芬归还借款状况,而本次借款并未将报销款项归还借款。被上诉人对证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审核认为上诉人所举的证据尚不能认定陈利芬实际已领取报销款。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有无收取报销团费12614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其已将报销款交付被上诉人,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从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分析,上诉人提供了报销单、现金日记帐及会计张杭妹的证人证言,但上述证据中报销单中陈利芬(陈晨)的签名经司法鉴定确认并非为其本人所签,而被上诉人陈利芬又否认领取了该款项。所以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陈利芬已领取报销款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上诉人辩解的被上诉人并未反诉要求给付报销款,且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法定时限的主张。因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将未取得报销款一事,已提供证据并予以反驳抗辩,一审对此予以审理认定并无不当。又由于报销款、借款属双方互负的到期债务,且均为金钱债务,应当相互予以抵销。所以上诉人的此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上诉人光大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晓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杨林法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