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7-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谭元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元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元平。2007年6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7)善检刑诉字第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谭元平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杭璐东、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谭元平伙同孙彩轮、廖长均、“方中成”、“秀才”(均另案处理)等人至嘉善县托普工业园区嘉善远桥电脑配件有限公司,钻窗入内,窃得设计室内的7台电脑主机,其中七喜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00元)、清华紫光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00元)、组装电脑主机五台(价值人民币13125元),七台电脑主机里分别有五套LIFECAD冲模设计软件、二套TWINCAD软件;经理室的清华紫光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960元)、17寸三星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1472.5元)、精英牌386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200元);文管中心的七喜快乐2000型电脑主机二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清华同方牌E300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920元)、17寸三星牌液晶显示器二台(价值人民币2945元);文员办公室的七喜快乐2000型电脑主机二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清华紫光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160元);另撬得财务室保险箱内的现金13469.51元、经理室的保险箱内的现金30892元,总计价值人民币82416.51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同伙孙彩轮、廖长均的交代;证人刘荣晓、方国民、陆海陵、曹莉萍、施成栋的证言;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被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认与指控一致,对证据经质证亦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元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82416.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元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胜华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