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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07-10-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与上海扁日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上海扁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655号原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才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世雄。被告上海扁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日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扁日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扁日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扁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