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07-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唐建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绍刑初字第719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建华。2007年6月4日被绍兴县公安局羁押审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7)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建华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唐建华利用为绍兴县华翔纺织有限公司修理电脑的机会,多次采用不按实际修理费用开具发票,并假冒该公司负责人张某在发票上签名的手段,在该公司财务处虚报发票计22份,共骗得该公司现金约54,020元。2007年6月4日下午,绍兴县华翔纺织有限公司张某等人发现被告人唐建华存在虚报情况后,将被告人扭送至绍兴县公安局华华舍派出所。案发后,从被告人唐建华处扣押的人民币计10,000元,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马某证言,书证发票,绍兴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建华能自愿认罪,且向被害单位退赔了部分损失,可酌情采纳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建华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六月五日起至二○一○年九月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屠建伟审判员 傅蓉蓉审判员 杨 林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