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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利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07-10-24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李守俭与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守俭;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7)利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李守俭,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利津县。被告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蔺丽华,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于200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利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料款5800元,由被告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宋利民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