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蓝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7-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文轩与蓝田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轩,蓝田县人民政府,蓝田县蓝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蓝行初字第5号原告王文轩,男,1932年2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润平,男,1955年2月8日生,汉族,职业同上,系王文轩之子。被告蓝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蓝田县县门街。法定代表人李毅,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日升,男,蓝田县交通运输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女,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蓝田县蓝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长坪路汽车站内。法定代表人罗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惠旺孙,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门利,男,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轩诉被告蓝田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于2007年8月30日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文轩于200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轩的撤诉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孙伟丽代理审判员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刘 席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