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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越民二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07-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赵建明与黄荣法、余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明,黄荣法,余关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1867号原告赵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包巨峰。被告黄荣法。被告余关香。原告赵建明为与被告黄荣法、余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铃铭独任审判,于200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明的委托代理人包巨峰,被告黄荣法、余关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建明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建明于2006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黄荣法辩称,借条属实,但该30000元其中20000元系赌资,10000元系利息,另还付过2000元利息。因目前资金困难,要求分三年付清。被告余关香辩称,与被告黄荣法于2007年8月15日离婚,且不清楚该借款,要求被告黄荣法自己清偿。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8月25日,被告黄荣法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赵建明现金30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黄荣法与被告余关香于1988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15日登记离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要求证明被告黄荣法于2006年8月25日向原告赵建明借款30000元的事实。2、原告提供的绍兴市档案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1份;要求证明黄荣法与余关香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被告余关香提供的离婚证1份;要求证明两被告已于2007年8月15日离婚。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系被告黄荣法出具,且被告黄荣法对证据本身无异议,可以证明被告黄荣法于2006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系绍兴市档案馆出具,且两被告对证据本身均无异议,可以证明两被告于1988年1月1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3系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出具,且原告无异议,可以证实于2007年8月15日离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赵建明和被告黄荣法之间的借款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被告黄荣法出具的借条真实地反映了双方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黄荣法提出上述借款其中20000元系赌资、10000元系利息并已支付2000元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清偿。现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荣法、余关香应共同归还给原告赵建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铃铭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