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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行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7-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安市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碑行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本市柏树林开通西巷*号。法定代表人潘树新,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杜连民。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本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丁18栋。法定代表人高根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碑林区人防办)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防处字(2007)03号《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补偿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碑林区人防办于200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碑林区人防办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育英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人民陪审员  王 岚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