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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汉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0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增长、黄珍珍、黄增玉与李德旭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增长,黄珍珍,黄增玉,李德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汉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黄增长,男,汉族。原告黄珍珍,女,汉族。原告黄增玉,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罗邦群,女,汉族,系三原告之母。被告李德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黄增长、黄珍珍、黄增玉诉李德旭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增长提交了五万元的加密存单一张,并称此存单由李德旭办理并交于其所有,但被告李德旭却未告知其密码。现该款存于汉阴县涧池信用社。本院认为,该五万元存款是本案争议的关键。为了防止该存款的人为流失,也为了保证本案判决后能顺利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以原告黄增长名义存于汉阴县涧池信用社的50OO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善平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