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下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07-10-24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金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下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因本案于2006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候审。辩护人姜远军。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骆燕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姜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24日,被告人金某从假烟商贩处购买128条假长嘴硬壳利群香烟,谎称通过烟草公司朋友购得,以每条186元的价格卖给秋实香烟店老板,骗得人民币23808元。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称,本案发生在熟人之间,已退赔全部赃款,情节较轻,且被告人金某此前表现良好,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要求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4日,被告人金某从汽车东站假烟商贩处买来128条假长嘴硬壳利群香烟,谎称通过烟草公司朋友从银泰百货公司购得,以每条186元的价格卖给本市中山北路371号的秋实香烟店老板吴某乙,骗得人民币23808元。当晚被告人金某逃至临平,被吴某乙找到后即承认诈骗事实,并向吴某乙归还人民币4000元,写下金额为20000元的欠条一份。2006年9月11日,被告人金某在本市江干区勿洛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人沈某、吴某甲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情况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与家属已退还全部赃款,结合本案其他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耀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