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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蓝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7-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文轩与蓝田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轩,蓝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蓝行初字第6号原告王文轩,男,1932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润平,男,1955年2月8日生,汉族,职业同上,系王文轩之子。被告蓝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蓝田县县门街。法定代表人李毅,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侯日升,男,蓝田县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女,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轩诉被告蓝田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王文轩于200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轩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伟丽代理审判员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刘 席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