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一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07-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柳苏莲与被告西安铁路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苏莲,西安铁路中心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柳苏莲,女,194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洁,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铁路中心医院,住所地本市南二环东段。法定代表人高宁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树军,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院人事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耀斌,男,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苏莲与被告西安铁路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柳苏莲于200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苏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苏莲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柳苏莲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