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07-10-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阻燃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俞会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789号原告浙江阻燃纺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一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继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群英。被告俞会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关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阻燃纺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俞会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阻燃纺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东审 判 员 张关雄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