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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07-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治(智)劳与被告四川省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恒宝置业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智)劳,四川省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恒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1047号原告黄治(智)劳,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四川省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柿园路。负责人庞志善,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宗平,该公司职员。被告西安恒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元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法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智)劳与被告四川省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恒宝置业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治(智)劳于200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治(智)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智)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治(智)劳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