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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下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07-10-22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杭州好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杭州好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下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志华。委托代理人胡浩明。被告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上。委托代理人董华成。被告杭州好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勇。原告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五洲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下称爱德医院)、杭州好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好捷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东晓独任审判,于2007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浩明、被告爱德医院委托代理人董华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五洲公司诉称,2007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爱德医院签订了《杭州爱德医院市政园林景观绿化设计及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爱德医院项目的绿化工程由原告施工及设计。依此协议,原告向爱德医院交纳了300000元项目保证金,爱德医院收到后先后出具了收条及正规收据。此后,原告又依约将设计图纸及方案递交给爱德医院,爱德医院收到无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依约已构成认可。2007年5月,原告接到爱德医院的通知,称终止合同,并向原告出具了退款通知书一份,承诺退还相应款项。另据查银行记录,原告支付的300000元保证金,实际已由爱德医院背书转让给被告好捷公司收取,好捷公司无正当理由收取该背书转让款,应与爱德医院承担连带归还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爱德医院立即退还项目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设计款100000元;2、被告好捷公司对上述被告爱德医院应退还的300000元项目保证金承担连带归还责任。3、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杭州爱德医院项目介绍及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欲证明原告据以信赖被告爱德医院经办人的依据。2、承包协议书,欲证明确立施工及委托设计的承包关系及相关约定。3、收据及支票查询单,欲证明原告向被告爱德医院实际支付300000元保证金及该款被背书转让给被告好捷公司的事实。4、退款通知书,欲证明被告爱德医院承诺退还款项的事实。5、被告爱德医院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及退款支票、情况说明,欲证明原告有理由相信同一经办人能代表被告爱德医院。6、杭州爱德医院设计图纸及方案,欲证明原告和被告爱德医院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已经部分履行,被告爱德医院是清楚协议内容的。被告爱德医院辩称,原告出具的《杭州爱德医院市政园林景观绿化设计及施工承包协议书》,经核查后被告没有发生过此行为。被告财务未开过此款项收据和背书行为,没有发生此笔款项的往来,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原告称递交的设计图纸及方案。根据招标法,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全部经过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才合法,被告所有的工程项目全部通过公开招标完成。被告发出的退款通知书中很明确:如实持有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的有效收款收据,确认无误后如数退还。施工承包协议书上盖章的不是被告的,背书转让盖章的也不是被告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爱德医院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好捷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上述证据,被告爱德医院当庭进行了质证。被告好捷公司因缺席未予质证,系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现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4、5被告爱德医院无异议。本院对三份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3被告爱德医院均有异议,认为所盖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江上私章与其现在使用的三枚印章均不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爱德医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未使用过合同及发票中所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江上私章,且对合同中作为爱德医院方代表签字的Wieey(中文名威廉王阵)系其临时工作人员这一事实亦无异议,故对两份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证据6被告爱德医院称未收到过。本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已将该设计图纸交付给被告爱德医院,故对该证据的效力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述案件事实:2007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爱德医院签订了《杭州爱德医院市政园林景观绿化设计及施工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爱德医院范围内的市政园林景观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该合同由被告方代表Wieey签字确认并加盖了“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筹建处”章。依此协议,原告向爱德医院交纳了300000元项目保证金,爱德医院收款后出具了收条及收款收据。2007年5月,原告收到爱德医院退款通知单,通知原告持爱德医院财务部门的有效收款收据,经美国格林斯玛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会特别代表的核实登记,确认无误后,于2007年6月10-20日如数退还。原告收到通知后前去办理退款手续,因遭爱德医院拒绝故而引起本纠纷。另查,爱德医院已将原告支付的300000元保证金背书转让给被告好捷公司收取。本院认为,爱德医院与原告签订《杭州爱德医院市政园林景观绿化设计及施工承包协议书》并收取300000项目保证金的事实有其工作人员Wieey的签字及加盖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所确认。被告虽对上述印章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却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爱德医院支付100000设计费,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向爱德医院递交设计方案并获得爱德医院的认可,故其该项诉请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爱德医院将原告支付的项目保证金背书转让给好捷公司或另作他用,系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原告无涉,原告无权向好捷公司主张权利,原告要求好捷公司对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好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项目保证金3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杭州五洲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3元,被告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7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叶东晓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恒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