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阿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7-10-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张占亚与宋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亚,宋光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阿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占亚,男。被告宋光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亚与被告宋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亚于200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限制宋光贞支取其出售给阿克塞县兰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00000元房产款(未支付),向翠兰提供其甘X-XXX**小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占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告宋光贞提取和阿克塞县兰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宋光贞支付房产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