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7-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胡建军与上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军,上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反诉被告)胡建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雄。被告(反诉原告)上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幸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尧坤。原告(反诉被告)胡建军与被告(反诉原告)上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长胡坚、审判员陈哲宇和代理审判员王安洁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胡建军和被告(反诉原告)上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分别于2007年10月16日和2007年10月17日,以纠纷已由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胡建军与被告(反诉原告)上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的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胡建军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41251元,减半收取计7062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胡建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867元,减半收取计743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坚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