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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07-10-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黄伟强与倪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强,倪百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787号原告黄伟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新。被告倪百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强诉被告倪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强于2007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建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