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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法执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07-10-22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王长儒、邢兆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长儒;邢兆矿;杜咏梅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张法执字第2939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儒,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邢兆矿,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杜咏梅,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淄博商厦职工,现住张店区。系邢兆矿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淄民一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兆矿、杜咏梅或以的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16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宋丰柳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