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07-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商华水、郑卫萍与章先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华水,郑卫萍,章先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华水。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卫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方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先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助宽。上诉人商华水、郑卫萍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