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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07-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商华水、郑卫萍与章先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华水,郑卫萍,章先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华水。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卫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方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先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助宽。上诉人商华水、郑卫萍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