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民二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07-10-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盈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盈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1090号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张友。被告江阴市盈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丹皓。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阴市盈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张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阴市盈丰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诉称,截止2005年6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布款人民币183103.60元。后被告按计划分二次共计付给原告人民币50000元,余款133103.60元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上述货款。被告江阴市盈丰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欠条1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3103.60元。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件,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证据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5年6月2日,被告江阴市盈丰纺织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布款183103.60元,于2005年6月9日支付2万元,同月25日支付3万元,同年7月付清余款133103.60元。后被告仅按还款计划履行前二次付款义务,即支付货款共计50000元外,余款133103.60元拖欠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货款。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权利义务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133103.6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阴市盈丰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经济开发区金剑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3310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62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合计416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6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铃铭代理审判员 孙锡芳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