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灞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07-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原告于200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