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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越民二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07-10-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江土与朱伟刚、姚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江土,朱伟刚,姚宝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1844号原告金江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民。被告朱伟刚。被告姚宝珍。原告金江土为与被告朱伟刚、姚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锡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伟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伟刚、姚宝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江土诉称,被告朱伟刚与被告姚宝珍系夫妻关系,2005年9月23日,被告朱伟刚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期一年,2006年1月被告朱伟刚归还了借款65000元,之后立下保证书一份,承诺余款135000元分期归还,然时至今日,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35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7897元(按年利率5.85%计算,自2006年9月23日起暂算至2007年9月22日)。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借条、保证书、两被告婚姻状况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朱伟刚、姚宝珍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证据1、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朱伟刚曾于2005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证据2、保证书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07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未还的135000元在2007年3月7日先归还40000元的事实。证据3、婚姻状况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朱伟刚与被告姚宝珍于1990年1月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原告庭审中自认,被告朱伟刚已于2006年1月份归还了借款65000元。因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并有被告朱伟刚签字确认,故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证据3,由绍兴市档案馆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05年9月23日,被告朱伟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急需用钱向金江土借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借款日期2005年9月23号,还款日期2006年9月23号,借期为一年”,后被告朱伟刚于2006年1月份归还了借款65000元。2007年2月16日,被告朱伟刚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我朱伟刚向金江土确实借现金拾叁万伍仟,原定2007年2月15日归还,因现在困难到2007年3月7号先归还肆万元,如不归还有法院处理”。另查明,被告朱伟刚与被告姚宝珍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0年1月1日登记结婚,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金江土和被告朱伟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被告朱伟刚尚未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5000元,证据充分,可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因该借款发生时,被告朱伟刚与被告姚宝珍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清偿。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3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7897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可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伟刚、姚宝珍应共同归还给原告金江土借款人民币13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7897元,合计人民币1428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158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锡芳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