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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07-10-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裘森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裘森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864号原告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鉴湖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华东,董事长。被告裘森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裘森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0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强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