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武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7-10-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德州富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富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金坛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武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富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金坛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德州富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双方已和解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武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谢向胜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英宁 来自